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三个附加税,是根据增值税、消费税的税额来计算缴纳的。一般情况下,只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,就需要缴纳这三个附加税。以下特殊情况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,无需缴纳附加税:
一是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12号)第一条,将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,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。月收入10万以内的纳税人,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,不用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。
二是根据财税〔2018〕80号文件规定,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,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(征)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。如留抵退税额大于当期应交的增值税和消费税,则当期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。